4)三六五、时代_大宋金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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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颁布之时,也未曾受到太大的重视,只是若干年后,随着大宋国内制度的一步步完善,人们才惊讶地发觉,这部炎黄十九年《御宪》,竟然对大宋社会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根本问题,都有清楚的规定。

  《御宪》第一卷乃《皇室篇》,第一条便是规定大宋天子的地位,大宋为天子与士民共治之帝国,天子奉天以御天下,为国家之象征,大宋武装力量之最高统帅。

  第二条便是皇位传承,大宋皇位传承,由天子在世时指定传承为第一优先,天子生前若无指定,便由嫡长继承为第一优先,嫡长不存,则由宗正寺自近支宗室举荐,得外朝、内阁一致同意则可。

  第三条是震憾性的条文,天子罢黜之法,当天子德行不足以御宇,外朝与内阁一致公议,得八成支持,便可罢黜,由宗正寺自近支宗室举荐继承之人。外朝与内阁公议罢黜天子一旦进入程序,则自动转入宗室大宗正、外朝丞相、内阁总理大学士三人共和,天子避嫌退位,军队只服从于三人共和,待天子大位定后,再效忠于天子。

  这里的共和,当是指史有先例的周召公和了。

  《御宪》第二卷为《中枢篇》,其内容则是规定了大宋外朝、内阁的权力与责任和产生办法,这一点乃是这几年来官制改革逐步实现了的,因此算不得新鲜。第三卷名为《勋议篇》,却是多年前天子提出的地方勋议制,听得这一条时,在场诸人中心思敏捷的,立刻意识到,经过五年的时间,中枢官制革新已经接近完成,天子接下来就是要推动地方官制革新,要改变长期以来华夏官员只唯上不为下只知迎奉上司不知服务士民的劣俗了。

  《御宪》第四卷名为《产业篇》,却是鼓励百姓殖产兴业的条文,其中第二条正式确认,天下百姓,无论士农工商,只要遵守国法,便在士民之列,绝无贬抑。第三条又是一条有新意的,士农工商,守法所得皆为私有,天子、朝廷与地方官府,皆不可强索掠夺。第四条则对于向各行征税有明确规定:朝廷税种,须得天子、外朝、内阁一致签押方可征收,朝廷税种之外,地方税种,须得地方主官提议,地方勋议签押,再报朝廷批复方可征收,这几乎就杜绝了地方上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的渠道。

  《御宪》第五卷名为《成法卷》,对于国法之成废,有着极细的规定,特别是对《御宪》本身的修改,规定得极为详细严苛。初次制定《御宪》,自然是赵与莒拟定的,但此后他自家要修改,也须得经外朝、内阁八成以上成员和七成以上的地方勋议赞同签押,方可进行。至于其余法律,《御宪》亦有明文,规定其成法和废法的程序。

  等五卷《御宪》公布完毕,天色已经渐渐暗了下来,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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